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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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12年10月30日)
第 47 條
退伍除役人員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伍除役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受之比率。
退伍除役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受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比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