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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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 112年10月30日)
第 51 條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前退伍除役生效之軍官、士官,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