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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 108年11月29日)
第 11 條
因病傷致身心障礙停役人員至國軍醫院複檢及再複檢,所需醫事相關經費及住院檢查期間所需主副食費,由實施複檢及再複檢之國軍醫院比照現役軍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