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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 112年09月07日)
第 14 條
志願士兵申請留營繼續服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二、考績: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