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 112年09月07日)
第 4-1 條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人員錄取後,經發覺有前條第四項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營前查證屬實: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後查證屬實: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