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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 93年10月20日)
第 11 條
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之義務,其勤務內容及召集程序比照召集規則有關勤務召集之規定辦理。

國民兵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下令編組服勤;平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國防部年度計畫編組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