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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 93年10月20日)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乙種國民兵役證書,繼續有效。

國民兵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繳交一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向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權責單位受理前項申請,於審查後,對符合條件者,應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並繕造名冊,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逕行寄發。申請人親自領取者,應於名冊內蓋章或簽名,並記明領取日期;寄發申請人者,應於名冊載明寄發日期及文號備查。

權責單位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時,其屬待訓國民兵身分者,應加註「免予訓練」字樣。<div class="text-pre">附件二<br />┌─────────────┐ ┌─────────────┐<br />│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 │ │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 │<br />│ │ │ │<br />│ │ │ │<br />│ │ │ │<br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br />│ │ │ │<br />│ │ │ │<br />│ │ │ │<br />│(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 │(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br />│ │ │ │<br />│ 關防及首長簽名章) │ │ 關防及首長簽名章) │<br />│ │ │ │<br />│ │ │ │<br />└─────────────┘ └─────────────┘<br /> ┌─────┬─────┬───┐<br />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 │姓名 │ │蓋相一│<br />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 ├─────┼─────┤鋼片吋│<br /> 人之兵役身分。 │國民身分證│ │印黏脫│<br />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 │統一編號 │ │ 貼帽│<br /> 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 ├─────┼─────┤ 後半│<br /> 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出生年月日│ │ 加身│<br /> 管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br /> 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 │出生地 │ │<br /> 需要編組。 ├─────┼─────────┤<br />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 │役別 │國民兵(含原為已訓│<br /> 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 │ │及待訓身分) │<br /> 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br /> │說明 │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br /> │ │者免再徵集訓練 │<br /> └─────┴─────────┘<br />───────────────────────────────<br />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 ┌─────┬─────┬───┐<br />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 │姓名 │ │蓋相一│<br /> 人之兵役身分。 ├─────┼─────┤鋼片吋│<br />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 │國民身分證│ │印黏脫│<br /> 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 │統一編號 │ │ 貼帽│<br /> 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 後半│<br /> 管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出生年月日│ │ 加身│<br /> 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 ├─────┼─────┴───┤<br /> 需要編組。 │出生地 │ │<br />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 ├─────┼─────────┤<br /> 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 │役別 │國民兵(含原為已訓│<br /> 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 │及待訓身分) │<br /> ├─────┼─────────┤<br /> │說明 │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br /> │ │者免再徵集訓練 │<b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