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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 108年12月10日)
第 2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