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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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
( 108年12月10日)
第 5 條
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
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