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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三 章 招募 ( 111年09月22日)
第 11 條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