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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三 章 招募 ( 111年09月22日)
第 12 條
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