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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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22日)
第 2 條
兵役宣傳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國軍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與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駐外機構為協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