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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9月22日)
第 31 條
前條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獎懲,於戰時或交通不便之地區,各部會機關得將其應有之獎懲權責,委任或委託當地之地方政府、所屬單位或部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