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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22日)
第 6 條
各級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組成指導小組,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成員及協助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