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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 108年07月17日)
第 4 條
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於學生畢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或退訓時,應發給書面證明,記載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及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並副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