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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 111年11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公假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且不扣除員工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