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教育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教育召集令。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二、員工因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臨時召集而請公假者:
(一)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文件。
(三)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召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各機關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