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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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
( 112年01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召集獎金之發給對象,為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志願參加召集,指後備軍人依其志願報名接受教育召集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