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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11年01月19日)
第 13 條
死亡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