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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11年01月19日)
第 16-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補繳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未補繳者,自其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

前項遞延繳納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因育嬰以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時,應自付全部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