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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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11年01月19日)
第 19 條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
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