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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11年01月19日)
第 20 條
被保險人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辦理保險給付後,返回部隊或回鄉者,應向該管主官或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地方政府陳明,其已領保險給付,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追繳。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

第一項被保險人返回部隊者,應重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