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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 111年01月19日)
第 6 條
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第 7 條
被保險人無前條親屬或前條親屬受地域環境限制,不能為受益人時,轉經國防部核准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其保險給付,俟受益人能申領時按核發時標準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