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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 109年03月05日)
第 14 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
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

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之分配;未註明者,平均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