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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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09年03月05日)
第 32 條
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其前後致身心障礙部位相同、不同或前創引起之併發症,使身心障礙等級加重者,發給前後身心障礙等級給付所差之基數。其不同原因,不同時期者,另行辦理身心障礙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