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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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09年03月05日)
第 34 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六條之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由要保機關函請承保機構辦理核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