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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09年03月05日)
第 39 條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