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109年03月05日)
第 41 條
被保險人失蹤或被難歸來,返回部隊或回鄉,其受益人未領死亡給付奉准回役復職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未回役復職者,依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命令之生效日期,辦理退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