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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 109年03月05日)
第 42 條
承保機構依本保險年度管理與運用計畫、準備金積存及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函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

前項預算、結算及決算總報告,經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後,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