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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 110年11月26日)
第 2 條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