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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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 110年11月26日)
第 3 條
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將身心障礙狀態,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詳細註記於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明書,並將資料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身心障礙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