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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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110年01月28日)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以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之本俸為基準。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調整支給之。
第一項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比照軍人階級區分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