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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9年08月21日)
第 5 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