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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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109年08月21日)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按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之本俸為基準。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本俸之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本俸基準計算。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志願役官兵本俸調整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