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6年07月27日)
第 2 條
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構辦理,並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以下簡稱軍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