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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軍旗製作及頒授權責 ( 112年01月09日)
第 10 條
軍旗製作權責如下:
一、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之。
二、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三、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四、官階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指揮官之官階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五、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