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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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33 條
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