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44 條
長旒為該艦艦長之旗,應懸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每一現役軍艦均應懸掛長旒。但當有指揮權之長官蒞艦懸掛其官職(官階)旗時,始可免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