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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軍旗旗或區分及製作方法 ( 112年01月09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之軍事單位旗,為連級或其同等單位以上頒有印信之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及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二、陸軍旗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三、海軍旗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四、空軍旗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五、後備旗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六、憲兵旗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及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以下簡稱海軍陸戰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前項所定之軍事單位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