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軍旗使用 第 二 節 海上使用
( 112年01月09日)
第 51 條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並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