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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管與管理 ( 112年01月09日)
第 59 條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