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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1年04月17日)
第 2 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