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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 91年04月17日)
第 6 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