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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 91年04月17日)
第 7 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