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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 38年01月14日)
第 2 條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布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