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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三 章 動員準備 ( 108年06月19日)
第 13 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可為動員之人力、物力、科技、設施及交通輸具等,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