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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三 章 動員準備 ( 108年06月19日)
第 23 條
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

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