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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8年06月19日)
第 26 條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構)支援及配合。必要時,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

前項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應配合參加演習。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實施第一項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