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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8年06月19日)
第 31 條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