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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 108年06月19日)
第 32 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